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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监管路径(三)

安全监管影响因素

法律法规滞后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主要有《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如《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名录》等均是2002年、2003年颁布,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需要随着经济发展进行更新与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和标准之间处罚与依据不统一,加大了执法者和企业执行的难度,造成了实际监管的困难。

技术力量不足
        提升国家级开发区后,嘉兴开发区定编定岗单独设立区安监局,下设3个处,安全生产监管力量迅速加强。由于开发区安全机构刚组建不久,各街道安全监管力量还未相应进行调整和加强,使之基层监管力量薄弱,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少,很难保证危化企业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表现在对辖区内危化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掌握不够,相关台账不够健全,危化安全监管任务得不到有效执行,安全生产信息得不到及时反馈。
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低
        浙江省2010年4月发出《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认为,从浙江省乃至全国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约80%事故是由“人的不安全行为”引发。而危化生产企业本质上无论在小试、中试、试生产,还是在整个作业流程环节如加料环节,对物料的投料顺序、用量,投料速度及众多阀门的频繁开关,投料后反应程度等都对岗位操作人员的知识水平、岗位稳定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浙江省《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均提出了危化特种作业人员要求达到高中文化程度,仅限于“应当”,并没有提升到国家的法律法规层面,使当前特别是中小危化企业尽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低,岗位稳定性得不到保障,成为中小危化生产企业的重大隐患之一。

安全科研工作薄弱
        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和要求,各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有的存在敷衍了事、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没有按照要求认真演练的问题。我国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目前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同时,我国化学品安全的科研技术基础薄弱,化学事故的发生机理、安全性能可靠的工艺流程等基础性研究滞后,化学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很多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安全管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