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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榜样该奖励

    这两个矿长究竟该不该奖励?很多人认为这样的“有功人员”不应该受到奖励,因为政府部门早就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了矿领导带班下井和积极组织救援的责任,这次抢救成功实属职贵所在。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失偏颇。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在当前矿难事故屡遏不止,煤炭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亟待提高的背景下孕育而生。其实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就下发了相关规定,要求领导带班下井。一直以来,政府部门可谓“三令五申”,并于2010年10月颁布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然而上面有这一政策,下面却有“N”条对策,如广西河池朝阳煤矿突击提拔7名矿长助理下井带班,而矿长、副矿长等5名主要领导却稳坐在办公室里。
    正当我们怒斥那些履行职责“偷工减料”的矿领导之时,八田煤矿副矿长却给人们树立了一个榜样,其良好的专业素质在协调组织自救中发挥了作用,为整个救援工作赢得了非常宝贵的时间,才让这样的“奇迹”成为可能。最后升井的副矿长告诉我们什么?除了遇险自救、成功获救的场景外,更多的是对带班下井这一规定自觉性和主动性的思考,它需要的是矿长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坚持与职工一起下井,要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井下。
    谁都知道,矿山是一个高危行业,就目前的技术条件,矿难是很难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但同样是矿难,如果有高度责任感的领导在场,险情必然减少。以往的一些矿难中,矿领导不带班下井不说,还逃避和推卸责任,拖延上报时间,更有甚者事故发生后瞒报下井人数,隐藏或转移矿工尸体。而这次矿难,却给了我们不样的答案。对于这样的矿长,不仅能自觉主动地执行安全制度,更能敬畏、尊重、呵护生命,奖励更是理所应当。
    如何才能调动矿长带班下井的积极性呢?惟有加强政策的执行力。古人云“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处罚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矿主可以采取吊销生产许可证,罚以重金的办法立威;同时加大对小煤矿的监督和突击检查的力度,最后必须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力度,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改变矿山的生产条件,提高领导班子的素质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从根本上杜绝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达到“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