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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所在 不奖有理

    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11.21”透水事故中29名被困人员全部获救后,据悉内江市将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姑且先心平气和地接受对两位带班下并的副矿长的奖励,再设身处地地分析奖励之由。
    地方政府褒奖,肯定是奖励矿长们履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行为。但细分析事故的起因却不得不让人深思。一个扩能在建矿井在采煤工作面作业发生事故,揭露出了处于停产整顿期间的八田煤矿仍在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事实,奖励违规组织生产的矿长似乎于理不通。假设煤矿正常生产期间发生这样被困人员全部获救的事故,再去奖励带班下并的矿长,完全是两种情形。但于情而说,八田煤矿的带班矿长在此起事件上确实巩固了内江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然而笔者想质疑的是,来之不易的良好局面,如果仅凭对事故没有扩大化和造成人员伤亡为标准,就忙不迭去论功行赏,却把真正该整改的隐患、该做的事情丢掷一旁,是不是有避重就轻的嫌疑?与其说奖励违法违规造成的生产事故中发挥关键自救作用的带班领导,不如坦诚地不奖。
    此外,笔者认为,不奖励此次事故中的副矿长还有一个理由。在《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贵人明确了安全生产的6项基本职责,其中第四项即是“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再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9条明确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的职责。既然是分内之事,就应该尽职尽资。
    笔者以为,在经历了生死考验的带班下井矿长们,现在最想要的绝对不是奖励,而是对他们带班下井所处工作环境高度可靠的安全保障,是对他们带班下井努力工作的认可。
    那么该如何提升矿山领导带班下井的积极性?笔者以为,寻找恰当途径,同样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摆在眼前的一条思路是否可以尝试?这就是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完善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方面奖惩细则,明确何种情况可以授奖,奖励额度又是多少等。既要让带班下井领导们清楚什么不该干、坚决不能干,还要让他们知道必须怎样干、干到什么程度。虽然个中情况千差万别,错综复杂,但惟其艰巨,我们才更要克服,力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长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