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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的前提是要安全
“服从”意为“遵照,听从”。在一般的企业管理中,“服从”的确可以理解为“不管叫你做什么都照做不误“。但是,在安全管理中,不能机械和形而上学地理解所谓的“绝对服从”,服从的前提必须是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因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本单位职工人身与财产安全,还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当领导者违反法律、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基层安全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去制止和劝阻。
对于李书志的遭遇,很多人愤愤不平,认为他不应该受到处罚,因其有职无权。但是法律终归是法律,法律规定的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资其并没有履行好,更没有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贵任主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贵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的要求,生产单位负资人对其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贵。但这是不是愈味粉基层安全员和企业职工在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听从领导的安排呢?显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减少安全投入,以压缩成本,这就对生产本身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息。因此,《安全生产法》中就赋予了员工这样的权利:第6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息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不免有人会担心,安全员与领导之间存在地位上的差别,不服从管理会被领导“炒鱿鱼、其实只要合理运用好手中的权利,完全不必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拒绝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留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并且(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当发现领导者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时候,基层安全管理员应当立即采取施予以排除;对于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上报本单位的主要负资人或者主管部门,同时应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以备事故条差;若单位管理人员依然不听劝阻留险蛮干时,基层安全员应尽快向政府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检举,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若企业负人因此侵害安全员合法权益,可以寻求工会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李书志的遭遇,很多人愤愤不平,认为他不应该受到处罚,因其有职无权。但是法律终归是法律,法律规定的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资其并没有履行好,更没有运用好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贵任主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贵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的要求,生产单位负资人对其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贵。但这是不是愈味粉基层安全员和企业职工在任何时候都要无条件听从领导的安排呢?显然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往往减少安全投入,以压缩成本,这就对生产本身和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埋下隐息。因此,《安全生产法》中就赋予了员工这样的权利:第64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息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贵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不免有人会担心,安全员与领导之间存在地位上的差别,不服从管理会被领导“炒鱿鱼、其实只要合理运用好手中的权利,完全不必担.《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拒绝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留险作业,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并且(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当发现领导者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时候,基层安全管理员应当立即采取施予以排除;对于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立即上报本单位的主要负资人或者主管部门,同时应将检查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以备事故条差;若单位管理人员依然不听劝阻留险蛮干时,基层安全员应尽快向政府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检举,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来督促企业安全生产。若企业负人因此侵害安全员合法权益,可以寻求工会的力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